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
北政布〔2020〕35號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桂環規范〔201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劃定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以下簡稱“禁用區”)并分階段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工業鉆探設備、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平地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雪犁裝備、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水泵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為國家第一階段排放標準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裝用柴油機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不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禁用區范圍
第一階段: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城區、銀海區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國Ⅰ以下(不含本數)標準(2007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第二階段: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國Ⅱ以下(不含本數)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三、禁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為宣傳教導期,對違反規定在禁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管理該機械的相關部門進行勸阻。自2020年8月1日起,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二)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綜合行政執法、市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不符合禁用區要求的工程機械,經技術改造升級,并經過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可在禁用區使用。
(四)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適用本《通告》。
四、禁用區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理要求
禁用區外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