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轉融通包括轉融資業務和轉融券業務。其中,轉融資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資金或者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的資金融出給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提供給客戶,供其買入上市證券;而轉融券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向上市公司股東等出借人借入流通證券,再融出給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提供給客戶供其賣出。轉融通是融資融券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主要是解決證券公司在開展信用交易業務時自有資券不足的問題。
證券公司提交的開戶申請材料齊備后,證券金融公司為其開立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在上海、深圳市場分別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并提供開戶證明。
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是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證券公司委托證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是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證券公司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轉融通費率是證券金融公司綜合考慮人民銀行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和轉融通標的證券的供求情況、公司運營成本及風險控制需要等因素擬定的。當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發生變化,或市場供求發生大幅變化時,證券金融公司會適時對轉融通費率進行相應調整。轉融資費率原則上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轉融資申報時間為每交易日9:30-11:30、13:00-15:00,15:00之前允許撤單,指令當日有效。
轉融資每筆申報金額應當為100萬元的整數倍;最大單筆申報金額不超過3億元;單一證券公司當日各期限檔次轉融資申報總額不超過5億元。
提示:證金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業務發展需要調整上述申報條件,并可根據資金頭寸和風險管理需要調整當日擬出借資金總量。
保證金是指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交存的、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證券金融公司因開展轉融通業務收取的保證金包括資金和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其中,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包括股票、基金、債券等,證券金融公司對每種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均設定了不同的折算率。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據審慎原則確定并調整轉融通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并在指定網站予以公告。此外,通過合同約定,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償使用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
保證金管理是轉融通業務的基礎性安排,是轉融通業務參與人共同抵御違約風險的重要屏障。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保證金行使五方面的管理職責,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擔保證券/資金明細賬戶的開立及管理;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的確定;證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換、買賣保證金等操作的審核;代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保證金盯市、追繳、處分及有償使用等。
證券公司以現金作為保證金時,可以全額計入保證金價值;以證券充抵保證金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證券金融公司規定的折算率進行折算。
例如,如果某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內有100元現金,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內有100元市值的證券A,假設證券A的折算率為70%。那么,該證券公司保證金價值為170元(100元現金×100%+100元市值×70%)。
證券金融公司在日間按照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當前市價以及本公司確定的折算率計算證券公司可充抵證券的價值,在日終按照可充抵證券當日收盤價以及折算率進行計算。在出現合同規定的五種可能危及證券金融公司債權的情形時,證券金融公司有權處分證券公司保證金;同時,為敦促違約證券公司按照約定采取補救措施,防止風險的進一步擴大,約定在證券金融公司保證金比例和現金占應繳保證金比例低于約定標準及證券公司轉融通交收違約時,證券金融公司有權限制證券公司交易權限,直至其采取措施消除違約情形。
機構投資者通過證券出借平臺出借證券。出借人出借證券有兩種方式:
一是出借人在交易時間向證券出借平臺提交出借證券的申報指令。持有、租用交易所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通過其交易單元進行證券出借申報。二是沒有獨立交易單元的出借人,通過其所在證券公司代為進行證券出借服務。
證券公司如需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資金和證券,需要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成為借入人。申請作為借入人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公司,需要符合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風控制度健全、技術準備就緒等條件,并提交業務計劃及實施方案、技術系統建設情況說明、公司的財務和信用狀況證明等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