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推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近期,中國證監會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預示我國融資融券試點將逐步轉為常規業務,適時推出轉融通業務,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一、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取得積極成果
試點以來,中國證監會先后批準25家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資格。截至2011年8月31日,25家試點證券公司共有1980家營業部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服務,占25家試點證券公司2364家營業部的84%。融資融券開戶的客戶超過10萬人,合計開立信用證券賬戶208,981戶,其中,滬市信用證券賬戶104,365戶,深市信用證券賬戶104,616 戶。融資融券客戶提供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市值為1072.8億元,其中,股票市值1068.5億元,占99.6%;債券和基金4.2億元,占0.4%。客戶平均維持擔保比例為279%,最低為145%。
截至2011年8月31日,融資融券累計交易金額4903.9億元,其中,融資交易累計為4672.9億元,占95.3%,融券交易累計為231億元,占4.7%。按市場劃分,滬市累計成交2969.2億元,市場占比為61%;深市累計成交1934.7億元,市場占比為39%。融資融券余額343.6億元,其中,融資余額340.5億元,融券余額3.1億元。融資融券日均交易金額為13.9億元。
總體看,我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運行規范,達到試點良好效果。一是融資融券業務量穩步增長,交易金額逐月遞增,投資者信用賬戶開戶數量持續增加,試點證券公司范圍穩妥有序擴大,資本市場功能進一步完善。二是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安全穩定,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試點證券公司和存管銀行等相關參與者的交易結算系統和市場監控系統運行平穩正常,業務處理及時、準確、順暢,未出現業務差錯和技術故障。三是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作合規安全,業務操作流程逐步完善,投資者教育和適當性管理工作扎實細致,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四是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實現了“可測、可控、可承受”的預期目標,各項風險應對預案和風險控制指標經試點檢驗審慎合理,相關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統計監測制度有效實施,未發生強制平倉風險。五是市場反映和媒體報道客觀平和,普遍認為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準備充分、低調務實、平穩有序、穩步發展”。
二、融資融券是完善資本市場功能的基礎性制度建設
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建立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機制,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在認真總結國際金融危機經驗教訓、充分研究比較利弊關系的基礎上,推出融資融券試點對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功能具有積極作用:
一是為資本市場提供了一種雙向的信用交易機制。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新興市場,逐步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功能,增加股票信用交易方式,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融資融券試點既可以為做多提供融資便利,也可以為做空提供融券來源,增加了資本市場對沖渠道與程度,促進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形成。融資融券試點一年半的情況表明,信用交易不僅為資本市場建立做空機制提供市場匹配工具,而且適應了投資者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和多樣化管理風險的要求。
二是為資本市場提供了一條制度化的資金融通渠道。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一直缺乏對投資者規范化監管的融資渠道,證券市場出現的市場風險和證券公司風險,往往與違規融資有密切關系。推出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形成規范合理和有監管的資金融通渠道,不僅有利于理順證券市場的融資活動,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市場風險,而且有利于從制度上改善證券市場的資金供應,促進證券市場活躍和健康發展。
三是為證券公司拓展業務和服務實現轉型提供了途徑。融資融券試點拓寬了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增加證券公司收入來源,改善了證券公司盈利模式。今年上半年,25家試點證券公司新增融資融券業務收入13億元,融資融券業務收入平均占到經紀業務收入6.69%。部分融資融券業務發展較快的證券公司,其融資融券業務收入占經紀業務收入的比重超過10%,最高達到16.3%。與此同時,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提高了證券公司業務綜合管理能力,促進試點證券公司深化細化內部管理,改進客戶服務和客戶管理,提升核心競爭力。
三、融資融券試點平穩推出和穩步發展的主要經驗
融資融券交易是有杠桿的股票信用交易,必須注重風險防范。在試點推出前,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業務試點可能出現的風險,扎實周密地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回過頭來看,由于事先對各種風險狀況都有比較充分的預估,并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對保證試點平穩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是將風險防范工作關口前移,以證券公司為中心,加強內部管理,把風險控制要求落實到業務環節。融資融券試點推出時,中國證監會要求試點證券公司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加強領導,認真梳理完善業務制度、流程和機制;加強內部管理,合理確定業務規模,做好客戶資質管理和征信調查,強化業務風險監控和防范;確保合規運行,力保全程安全平穩,準備好應對預案;及時總結分析,不斷完善試點方案,細化風險控制措施。試點實踐證明,把風險控制措施提前落實到證券公司業務環節是正確的,不僅保證了試點平穩,而且摸索出了一套適合我國情況的融資融券業務風控機制和措施。
二是監管部門加強風險監控,及時進行統計監測、分析和防范風險。防范局部和系統性風險,始終是金融監管工作的第一要務。融資融券試點推出后,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和地方派出機構加強對試點的監控,及時匯總試點情況,做好日常監管;密切監測試點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督促檢查試點證券公司認真執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流程,防范業務風險。與此同時,證券交易所認真做好試點業務信息發布、風險監控和預警工作,加強前端控制,進行盤中實時監控和盤后分析,及時監測和提示風險。由于監管職責明確,措施到位,比較好地監測監控了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風險。
三是高度重視做好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加強風險防范的宗旨是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于融資融券,尤其是高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必須把投資者教育和適當性管理作為風險控制的重點來抓。融資融券試點推出后,中國證監會從提高風險教育水平入手,要求證券公司把好客戶資質關,全面做好風險揭示工作。包括:及時督促檢查試點證券公司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嚴把“開戶關”,防止風險承擔能力和投資經驗不足的客戶介入融資融券業務;要求試點證券公司做好開戶與簽約環節的講解工作,明確、客觀地向客戶告知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要求試點證券公司持續維護管理客戶資信資料庫,對客戶資信狀況和風險承擔能力及時進行監測、評估;要求試點證券公司繼續深入扎實地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分層次、多渠道對客戶普及業務知識,宣傳相關政策法規,提示業務風險;要求試點證券公司建立有效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也加大在業務規則方面的宣傳講解力度,提示風險。
四是充分借鑒境外融資融券業務的經驗教訓,補充完善我國的融資融券制度建設。在設計我國融資融券制度時,我們注意借鑒和吸收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特別關注成熟市場在金融危機期間的調整與變化。比如說嚴格禁止“裸賣空”;融券交易實行提價交易規則,融券賣出的報價必須高于前一筆交易的成交價;實行融券交易的集中模式,在轉融通業務推出前,試點證券公司只能用自有資金和證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建立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試點期間只選擇部分藍籌股作為標的證券,對單只股票規定比較嚴格的融資融券控制指標;加強融資融券業務的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每日公布融資融券交易情況;強化對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管理,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投資者在未了結融券交易前,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除規定事項外,任何人不得動用信用賬戶內資金和證券等。這些安排,使得我國融資融券制度建設在高起點低風險上平穩起步,并且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
四、我國融資融券制度發展展望
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開”的既定工作安排,中國證監會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積累的經驗,從融資融券業務發展的內在要求和資本市場穩步發展創新的客觀需要出發,積極穩妥地將該項試點轉入常規業務,逐步擴大標的證券范圍,適時推出轉融通業務,以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
(一)融資融券從證券公司試點業務轉為常規業務。在認真分析總結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情況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修改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將融資融券業務納入證券公司的常規業務。修改后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主要涉及優化行政許可程序,減少了在試點期間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硬性條件規定,增加了一些市場化約束條件。一方面融資融券試點轉常規后,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門檻”降低,不再要求證券公司“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改為“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后的規定”即可;另一方面則增加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準備情況作為申請資格的前置條件,要求申請資格的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要求申請資格的證券公司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行政許可的修改,體現了中國證監會在深化行政許可改革方面的有益嘗試,逐步減少行政審批,更加注重業務監管,充分體現了市場準入的公平、公正性。雖然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準入的硬性門檻降低,但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技術、人才和客戶服務等方面的準備要求卻更加細化和具體,并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相關各方的責任。可以預見,融資融券業務成為證券公司的常規業務后,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數量有望進一步擴大。
(二)逐步有序擴大融資融券業務標的證券范圍。目前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標的證券數量約90只,上海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深圳為深證40指數成份股。隨著證券公司參與范圍的不斷擴大,投資者數量持續增加,融資融券交易需求日益增長,需要增加可用于融資買入或融券賣空的標的證券數量,擴大融資融券業務市場覆蓋面。
從境外成熟市場融資融券業務發展情況看,一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都可以成為融資融券業務的標的證券。標的證券范圍越廣泛,融資融券做空機制的功能才能發揮得越充分,起到雙邊市的作用。根據目前的試點情況,我國融資融券標的證券適當擴大的條件和環境已經具備,市場也普遍反映需要擴大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為此,在融資融券業務轉常規后,證券交易所將按照審慎分批的原則,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有序擴大標的證券范圍,以拓寬融資融券業務發展空間。
(三)適時推出轉融通業務。2008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我國的轉融通業務將實行集中統一的運營模式。
歐美國家融券業務發端于場外市場,采取了證券公司對客戶一對一的分散模式,在信息披露、清算交收與監管規范等方面存在缺陷。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期,歐美市場對賣空進行限制,并修改相關規則,就是看到了信息不對稱下融券賣空分散監管的弊病,不得已只好采取“禁空令”的方式穩定市場,暴露了對市場賣空行為缺乏集中管理與監測帶來的問題。1999年國際證監會組織技術委員會曾發布全球證券借貸市場研究報告,提出要對融券業務實行中央化和集中化,形成集中化的證券借貸交易平臺。我國轉融通業務一起步就采取集中模式,由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集中提供轉融通服務,賦予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統計監測職責,及時掌握融資融券整體運行情況,監測監控融資融券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可以說是順應了當前加強金融集中監管,保持金融創新和風險控制并重的發展趨勢和要求。我國轉融通業務集中模式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是轉融通業務技術系統充分利用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現有技術系統和通訊網絡。證券金融公司建設的轉融通業務管理平臺與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業務平臺相連接,形成完整的轉融資和轉融券業務處理技術系統,建設針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的技術系統,確保轉融通業務能夠在現有的證券交易體系內簡單起步、轉融通技術平臺能夠安全運行、轉融通資金和證券能夠封閉運行。
二是證券金融公司以轉融通批發業務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零售業務相區別。證券金融公司只對證券公司轉融出資金和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批發業務服務,不直接面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客戶,證券公司從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后,對其客戶進行融資融券業務,投資者融資融券交易習慣不發生改變。也就是說,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業務和證券公司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在流程上實現了完全分開,更便于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分層控制和管理。
三是證券金融公司承擔融資融券統計監測職責。證券金融公司是證券類金融機構,不以贏利為目的,主要業務職責是: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對融資融券市場交易情況進行統計監測。為此,證券金融公司通過證券公司的數據報送,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建立融資融券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完整的融資融券業務統計監測體系,全方位監測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和運行。
根據這樣一種轉融通制度設計理念,轉融通業務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安排。
第一,明確轉融通業務資金與證券來源。轉融通業務包括轉融資和轉融券業務。業務試點期間,證券金融公司主要運用資本金以及通過借入次級債、定向或公開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開展轉融資業務。與轉融資業務不同的是,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券的證券來源,主要不是自有證券,而是從證券交易所業務平臺向相關機構投資者融入的證券為主。
第二,確立轉融通業務主要參與人。(1)上市公司機構持有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一般機構投資者,它們是轉融通業務資金或證券出借人;(2)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它們是轉融通業務資金和證券借入人;(3)證券金融公司,它是轉融通業務的中間對手方,在轉融通業務中具有獨特地位,一方面向合格機構融入資金或證券,另一方面將資金或證券融出給證券公司,供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三,建立轉融通業務保證金制度。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轉融資和轉融券,需要向證券金融公司提交一定比例保證金,用以擔保其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所負債務。保證金由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和證券繳納,現金部分占比不低于15%。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據證券市場供求狀況、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業務規模、凈資本與信譽、轉融通業務履約情況等,對不同證券公司進行評估,確定不同的保證金比例。當證券公司出現轉融通業務資金或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證券公司交存的保證金。
第四,設立轉融通業務風險控制指標。針對轉融通業務試點設定了嚴格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一是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二是向單一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余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50%;三是對單一證券的轉融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四是單只證券擔保證券余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
第五,健全轉融通業務風險管理制度。證券金融公司將有針對性地建立一整套轉融通業務風險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科學的征信與授信管理制度,公正合理確定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二是加強保證金盯市管理,做好事中風險控制;三是制定違約處置制度,證券公司出現違約時,可采取降低授信額度、提高保證金比例、收取違約金等處理措施;四是建立業務暫停機制,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狀況和風險管理需要,按照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轉融通業務;五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彌補證券金融公司可能出現的經營虧損。
總之,隨著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轉入常規,融資融券業務標的證券范圍逐步擴大,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數量不斷增加和穩步推出轉融通業務,我國的融資融券交易必將會穩步健康發展,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